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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麼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辨認能力是指一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認識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是,在出現疾病的情況下,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的能力與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離。只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具備,才屬於有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劃分為: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8週歲;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無刑事責任能力——不滿14週歲。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