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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8W)

下面主要談一下爆炸罪和以爆炸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後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一)犯罪客體不同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為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
以爆炸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的犯罪行為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
因此,行為人針對特定的物件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死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物件,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爆炸罪與故意殺人罪有什麼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