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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 是怎麼判刑的

毒品辯護 閱讀(3.18W)

合肥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是怎麼判刑的

毒品犯罪是我國執法部門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因此,只要涉及毒品,無論是販賣,還是走私、運輸、製造,行為人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販賣毒品罪該如何處罰呢?本站小編帶來合肥市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的具體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販賣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3)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第二個量刑幅度

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或者毒品數量未到達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多次以上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販賣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販賣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販賣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販賣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⑴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認定為“情節嚴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販賣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國家工作人員販賣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增加基準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毒品再犯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5)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販賣毒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直以來我國對毒品犯罪的處罰都是比較嚴厲的,而具體到販賣毒品罪上面,最高則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要是你覺得小編整理的內容,還不能解開你的疑惑,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我們會為您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