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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一、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二、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三、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四、準備用以接近犯罪物件的工具的。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一、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二、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三、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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