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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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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前,一般會先進行準備工作,而準備工作往往是出現在犯罪行為尚未著手之前。法律中規定的犯罪預備也是有一些具體的行為的,那究竟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物件的工具的,如準備翻牆用的梯子。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1)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等;

(2)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

(3)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現實生活中,犯罪預備行為並不限於上述幾種。

二、犯罪預備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製造犯罪條件的狀態。

犯罪預備構成條件: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必須符合以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凶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一般情況下,由於預備犯僅僅處於犯罪的預備階段,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結果,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於既遂犯,因此,在對預備犯的處罰上可以輕於既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於個別預備犯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嚴重、危險性大的,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預備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可以依據刑法的規定,免除處罰。

上文中,小編對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這個問題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關於犯罪預備,由於此時僅僅是準備犯罪所用的工具,因此很多時候並不認為這是構成犯罪,因此也就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