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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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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些?

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些?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如行為人為實施盜竊活動而事先檢視銀行所處的位置、保險櫃放置的地方、毗鄰的建築物、逃跑的路線等。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樓頂下滑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排除實行犯罪時可能遇到或已經遇到的障礙,以便進一步實行犯罪創造有利條件。既可能是單純地排除障礙,等待時機成熟再實施犯罪,也可能是在排除障礙之後,立即著手實行。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物件物品的行為。追蹤被害人,是指跟蹤被害人,尋機作案或達到預定或合適地點後再實施犯罪。如,為實施搶劫犯罪而跟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是指埋伏或等候在一定地點,等到被害人到來後,再對其實施預定的犯罪。例如,為實施綁架犯罪而在行為人必須經過的某偏僻地帶守候其到來。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出發前往犯罪地點,是指已經開始向犯罪場所進發。例如,為實施爆炸行為而攜帶爆炸物前往爆炸目標所在地。誘騙被害人趕赴犯罪地點,是指通過引誘欺騙的方法,使被害人前往犯罪人預定的犯罪地點。例如,在為圖財而故意殺人案件中,以談生意為誘餌將被害人騙往預定的隱蔽場所,以便將其殺害。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二、犯罪預備的司法解釋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於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並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預備的行為應當著重對犯罪事實的發生情況進行認定,如果犯罪預備的情況下,沒有發生既定的犯罪事實,那麼並不會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責和處理,但如果沒有及時對相關情況進行掌握和處理,則很可以導致發生相關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