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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區分

精神病人刑事責任是指精神障礙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後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區分具體如下: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何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