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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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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什麼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呢?說的簡單點,就是指該精神病人病情是好是壞。此時,我們不清楚其在具體實施犯罪的時候,精神狀態處於怎樣的情況下,因此就無法準確的判斷實際的刑事責任,此時就需要作出認定,然後才能知道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是指一個人的精神並非一直處於錯亂狀態而完全喪失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精神病人表現的特點是:精神時而正常,時而不正常,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頭腦是清醒的,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發病的時候,就喪失了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其精神病是處於間斷性發作的狀態。

基於間歇性精神病人的這一特點,刑法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為這時他具有與正常人同樣的行為能力;而在其發病期間喪失辨認是非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時候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以及其在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時候是處於精神正常狀態還是處於精神病發病狀態,也必須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鑑定。

二、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如何量刑

刑法規定的精神病人,除了完全的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常說的“半呆半傻”,也有的是原先是比較嚴重的精神病,經過治療後正處於緩解期,基本上恢復了自制力,但仍有殘留的精神病症狀,

這種精神病人對於一些基本的社會現象是具有一定辨別是非能力的,也具有一定的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們又與正常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差別,達不到正常人的程度,這在法律上通常被稱為“限制責任能力”或“部分責任能力”,也叫“不完全責任能力”,形象地說,是介於完全責任能力和完全喪失責任能力之間的一種精神狀態。

對這樣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刑事責任,1997年修訂的刑法增加規定了這種情況,即對由於生理或病理狀態形成的有部分識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這樣規定,既考慮到這種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刑法構成犯罪的主觀要件,如果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不利於維護社會治安,同時又考慮到不能要求他們和正常人一樣,因此在進行處罰時,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於間歇性精神病人是好是壞,因此在其犯罪的時候,是否該追究刑事責任,就需要先作出精神狀態的認定。鑑定其在犯罪的當時精神狀態情況,這樣才能具體確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