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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失職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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