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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機關抓捕時已經是孕婦的,不適用死刑;如果孕婦殺了人,但被抓到時已不是孕婦了(犯罪時和被抓捕時可能相隔一段時間),則根據案情的大小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仍然可以判處死刑。《刑法》第四十九條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這種懷孕的婦女,都不應為了判處死刑而給她進行人工流產;如果已經人工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時懷孕,也不能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時指不能判處死刑,包括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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