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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中的從犯如何量刑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慮共同犯罪的性質、從犯對犯罪結果作用或影響的大小等各方面的具體情形綜合量刑。
3、刑法分則中對從犯在具體罪名中有相應的專項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主犯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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