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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懲罰的區別

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懲罰的區別
律師解析: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量刑區別:
1、數罪併罰會將所犯的全部有期刑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一個合適的刑期數值;但是罰金刑直接加起來即可。
2、擇一重罪就是選擇所犯的罪要承擔的處罰中最重的一個,進行處罰。
3、數罪併罰的適用和擇一重罪總的來說像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以一罪從重或加重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