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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服刑人員怎樣才能獲得減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0年。
減刑的程式包括:
1、日常考核。根據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現進行計分考核。
2、監室推薦。各監室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根據其日常得分公開評比推薦,報管教民警同意。
3、集體研究。看守所對監室推薦名單進行集體研究,確定擬減刑人員。
4、公示。將擬減刑名單公示。罪犯若有異議,可以向所領導、駐所檢察人員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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