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律規定的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的應當被判刑。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合夥企業法》
第六十八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責令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