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多少天?

強制措施 閱讀(1.02W)

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聽到別人說刑事拘留,顧名思義就是指為了收押犯罪嫌疑人而選擇的一種法律方式,但是刑事拘留有不同的情況,那麼一般刑事拘留多少天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拘留多少天?

起初是三日,然後可以延長至七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例:如果物件是一人一案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七日,七日以後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如果是多人涉嫌作案,或者流竄作案的,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三十日期滿以後轉為逮捕(若無證據證明的則轉為取保候審H或者是刑拘釋放)在刑事拘留過程中遇到提前釋放或者轉為取保候審也是很常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看的。治安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的,具體拘留期限法律都是有明文規定的。

刑事拘留,也可以在15日以內轉為取保候審。刑事拘留本身不是處罰,根據案件證據情況,可以轉為取保候審,也可能轉為逮捕 。

相關閱讀:

刑事拘留的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2.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於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於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採用。

4.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5.刑事拘留的物件具有特定性。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情形。

現在大家知道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感謝您閱讀由本站的小編為您帶來的相關文章,如果大家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您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為您找尋專業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