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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涉惡團伙該怎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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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涉惡團伙該怎樣定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