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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訂案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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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訂案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修訂案玩忽職守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玩忽職守不認罪就不能定罪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如果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不妨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其實,任何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這種行為,對國家生育都會造成惡劣的影響,可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話就說明性質已經非常的嚴重了。在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民眾有什麼意見也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