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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 閱讀(2.9W)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立案標準

指揮人員,是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人員。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視為指揮人員。

值班人員,是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為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

值勤人員,是指正在擔任警衛、巡邏、觀察、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輕傷四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七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三)造成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或者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丟失、被盜,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或者造成其他重要武器裝備、器材丟失、被盜的;

(四)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