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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玩忽職守的意思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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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玩忽職守的意思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玩忽職守的意思是怎麼規定的?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 玩忽職守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

工作失誤是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於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一般在此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缺乏犯罪所具備的主觀罪過,而是主觀上想把事情辦好,但實際卻事與願違。這同玩忽職守有本質區別,故對此不能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2、 玩忽職守罪與一般玩忽職守行為的界限。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是否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如果玩忽職守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雖然造成損失但損失後果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就應認為屬於一般的玩忽職守行為,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不能以犯罪論處。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區分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界限

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為;而玩忽職守則為行為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為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才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為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涉嫌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工作失誤是不一樣的,它主要是針對機關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不負責,根本沒有心思將工作做好,而且因為這種態度導致最後公共財產損失等,這樣的行為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沒造成損失的,不按犯罪處置,可做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