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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有追訴時效嗎?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3.18W)

一、玩忽職守罪有追訴時效嗎?

玩忽職守罪有追訴時效嗎?

1、玩忽職守罪的法定刑有兩檔,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分別適用5年和10年的追訴時效

2、玩忽職守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其追訴時效期限是十年。

3、《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玩忽職守罪行為人實施玩忽職守行為,往往與客觀危害後果的最終發生之間具有較長的時間間隔,行為與危害結果相對非同步性,追訴時效的起算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予以考慮。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1、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必要條件,在未發生刑法所規定的“遭受重大損失”危害結果之前,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綜上所述,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期限為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