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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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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

侵佔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什麼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著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相關規定,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刑法第271條規定的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主體要件不同。

二者雖均為特殊主體,但前罪主體是財物代為保管人;後罪主體則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

(二)危害行為不同。

前者危害行為是復行為,含非法佔為己有及拒不退還二行為要素,其中非法佔為己有是指變持有為所有的行為即侵吞,而不是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的一切行為。後罪危害行為則含非法佔有目的支配下諸多行為型別,如侵吞、竊取、騙取等。

(三)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同。

前罪行為人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抑或行為人根本就未有任何職務;後罪行為人卻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若某公司員工甲在日常生活中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且拒不退還,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則只能構成侵佔罪。

就侵佔他人財產的行為來看,首先肯定是構成了民事侵權的,而在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或者符合規定情節的時候,才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即侵佔罪。結合《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