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告訴才處理誰管轄?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由案發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根據刑法分則之規定,以下案件告訴才處理。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普通)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自訴狀的寫法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三、自訴案件的審理時間
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案發當地的司法機關就具有管轄權,所以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沒有什麼特殊的。不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4種,其他的刑事案件當中受害者就算再著急,也要按照程式法規定的程式,配合司法機關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