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自訴>

告訴才處理誰受理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刑事自訴 閱讀(1.65W)

一、告訴才處理誰受理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告訴才處理誰受理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自訴案件的一個型別,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自訴案件除了以上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外,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干涉通訊自由案、侵犯智慧財產權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遺棄案,已經侵害公民人身與財產權利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各種犯罪。

二、自訴案件的分類

1、公訴和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2、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的物件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我國相關法律針對自訴案件的分類一般是分為了公訴和自訴,不告不理。一些案件必須是受害者自己告訴後才能被受理的,否則相關部門是不予處理,除非受害者的收到重大傷害或者被迫害後,相關執法部門才能提起訴訟。這也告訴我們法律賦予了我們這個權利我們就應該去享用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