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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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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辯護詞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十力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某委託,指派我們擔任被告人史某的辯護人。庭審前,我們認真閱讀了本案卷宗材料,並會見了史某,今天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結合庭審,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史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

1、2008年3月2日的盜竊行為屬於盜竊未遂,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此公訴機關給予了確認。

2、史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小,處於從屬地位,既不是犯罪的主謀,也不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屬於從犯。

本次犯罪過程中,史某受蒲某的指使, 蒲某要求史某給他安排9車返礦,但史某並沒有完全按其意圖去辦,只為其聯絡倒運返礦的司機趙某, 趙某滿口答應下來。蒲某給了史某9000元現金,要求準備9車返礦,每車1000元。史某給趙某7200元,自已扣下1800元。

至於如何偷拉返礦、怎樣運輸、卸車地點以及如何倒運出邯鋼,史某是一概不知的, 史某也沒有參與這些行為,所有的安排都是由蒲某直接與趙某聯絡組織實施的。見公安機關對趙某的訊問筆錄(第37頁),倒數第二行:“這時我快走到自已車跟我的電話響了,是蒲某打的,告訴我說,可以進了”。這個電話的使用者就是蒲某,是蒲某指使其他被告什麼時間可以進貨,以及卸車地點的。

在本次共同犯罪中,史某隻起到了牽線作用,具體如何組織並實施犯罪,史某並不知情,也沒有參與,所以說史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小。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被告人史某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也不大,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史某具有酌定從輕的刑罰裁量情節。

1.犯罪的動機和目的。被告人史某受他人指使,貪圖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

2、犯罪後的態度。被告人史某本次犯罪後確有悔改表現,逮捕期間能遵紀守法,主動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發後的供述穩定一致,並表示要痛改前非,這說明被告人已有改惡從善的決心。

3、犯罪人的一貫表現。史某在工作期間一直都很積極努力,獲得許多獎章和榮譽稱號,89年以後的二十多年來,先後獲得最佳技術能手、先進工作者、工會積極分子、優秀共產黨員、雙文明建設優秀職工等稱號,在此不一一列舉,這些都能表明史某在平時工作中對自已的要求還是比較嚴格的。

被告人史某在此之前從未觸犯過國家的法律,遵紀守法,沒有不良記錄,系初犯、偶犯,本案是受他人慫恿指使臨時起意而實施犯罪。

三、對盜竊數額有異議

1、史某與其他被告對“返礦”這一物料名稱的理解是一致的,就是價格鑑定結論書中提到的89.8噸返礦及篩下粉(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錄可知),但在盜竊的過程中,其他被告人又盜竊其他物質(4噸球團幹返粉),這就超出了史某共同犯罪的故意範圍。對他人超出史某範意範圍,盜竊的4噸球團幹返粉,史某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2、(1)邯復認定(2008)14號價格鑑定結論書認定4噸球團幹返粉和89.8噸返礦及篩下粉共計93800元。團幹返粉與返礦及篩下粉是兩種不同的物質,其價格也應該是不一樣的,沒有這兩種物質的單價,是如何計算出總額是93800元的?是按4噸球團幹返粉+89.8噸返礦及篩下粉=93.8噸,然後乘以每噸單價1000元,最後得出93800元,還是按這兩種不同物質重量,乘以不同的單價最後得出的93800元,我們不得而知。

(2)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流通領域的商品(包括進出口貨物)以及生產領域的成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四、 關於本案的量刑問題

被告人史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屬於從犯,而且盜竊未遂,社會社會危害性也不大,史某系初犯、偶犯,史某從70年開始在邯鋼工作,至今已有38個年頭,馬上就要到退休年齡,一時糊塗,財迷心竅,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對於這些情節,提請法庭在量刑應予充分考慮,依法減輕或免除對其處罰,給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其儘快的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並採納。

  辯護人: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 郭俊峰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