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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詐騙案中改口供可以嗎?

刑事訴訟 閱讀(1.44W)

在詐騙案中改口供可以嗎?

一、在詐騙案中改口供可以嗎?

在詐騙案中改口供是可以的,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但是如果涉及到違反規定更改口供的,則屬於違法行為。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6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於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並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於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他犯罪論處。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需要明確的是,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對於口供的更改其實是合法的。另外,涉及到訴訟案件的審查程式,單純的更改某一個口供是沒有意義的,一般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發現當事人做偽證或者違反相關規定進行篡改口供的,則需要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