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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案件中受害人如何抗訴

刑事訴訟 閱讀(2.45W)
輕傷案件中受害人如何抗訴
律師解析:輕傷案件中受害人的抗訴方式: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輕傷案件中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對本案的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五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自受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檢察院會在受到抗訴請求後為五日內作出決定並答覆本案的被害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