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幾種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二、刑事一審程式通常要多久?
第一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案件進行審判應當採取的方式、方法和應當遵循的順序。它包括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式。
公訴案件的開庭審判包括開庭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法庭評議、審判五個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式。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式的;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最遲不得超過30天。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內容十分全面,在對證據的規定上面,明確了證據型別。公安機關辦案必須憑證據,而且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客觀性。經過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進入審理環節,法院會根據案情選擇普通還是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