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押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該怎麼處罰?
人犯在羈押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禁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犯監規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佈不良墮落思想,妨礙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監管,經查確屬無理取鬧的;
(四)故意損壞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
(六)拉幫結夥打架鬥毆,經常擾亂管理秩序的;
(七)傳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進行違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組織逃跑的;
(九)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對人犯的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看守幹警決定並報告看守所所長後執行。給予禁閉處分的,由看守幹警提出,看守所所長決定。
人犯在羈押期間重新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看守所應當將情況及時通知辦案機關,並配合辦案機關調查取證的,依法處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是什麼?
(一)自行辯護的權利;
(二)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
(三)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四)對司法人員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
(五)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六)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七)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押的權利。
三、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有哪些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二)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三)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四)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受委託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控告。
綜上所述,在押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處於刑事偵查階段,如果存在繼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在押看守所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輕重程度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