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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不起訴條件

刑事訴訟 閱讀(5.11K)

如果達到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第142條第1款的規定,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兩種型別。
(一)法定不起訴。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情形之一的,以及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二是對於經兩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酌定不起訴。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酌情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輕傷二級不起訴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