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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員任職迴避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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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工作人員任職迴避規定是什麼?

法院工作人員任職迴避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院工作人員任職迴避規定是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本條所規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本條所規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上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鑑於目前法院系統書記員有聘任制書記員和行政編書記員兩種,上述規定的適用物件是行政編書記員。因此,原則上法院行政編書記員離職後2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終身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二、律師需要回避的情形是什麼?

1、《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2、《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應當告知委託人並主動提出迴避,但委託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繼續承辦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託,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三)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託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法院的工作人員在整理相關的案件的時候是需要注意迴避制度的,如果跟案件的審判有一定的關係,比如說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其近親屬的,那麼是可以按照迴避制度來申請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