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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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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調取證據法律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調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第五十條:

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准許調查書。

第五十一條:

辯護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第五十二條: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

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

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後,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三條:

本解釋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律師為了能夠充分的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各項合法的權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向司法機關調取證據,瞭解司法機關當前所掌握的證據才能更好的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員,向人民檢察院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的時候,也是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准許調查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