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過錯認定環節應當考慮哪些方面的問題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8W)

醫療過錯認定環節應當考慮以下哪些方面的問題

醫療過錯認定環節應當考慮哪些方面的問題

(一)醫療的合理性因素

醫療行為的以下特點決定了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不可能有統一的判斷標準。

1、醫療行為針對疾病而實施,是處於不斷的變化中,對病症變化發生影響的是疾病本身的發展、人體所具備的自然治癒力與醫療行為三者的綜合作用力,因此由於不同的治療環節具有不同的特點,醫方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

2、醫療行為的一般標準不依?λ醫護人員所受教育的最初水平來確定,它具有與時俱進的特點,醫學的進步要求醫務工作者努力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以適應時代的要求,故醫方的注意義務是隨著醫學的進步和醫療實踐經驗的總結而不斷加強;

3、醫療行為需要根據?個患者的個體差異來確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患者的個體差異、特異體質等因素與注意義務的內容也有直接關聯,診治的差異性和多樣性導致了醫方注意義務的複雜性;

4、醫療行為需要依賴高度專業化的醫學知識來實施,因此應賦予醫生一定的決定診療手段的權利。某醫生只要在相同的應用情況下選擇或採用某一負責的專家群體所支援的方法或常規,就是合理的,不必是醫學界的全體或是最權威的支援。在美國,法院考慮醫生免責情形標準之一就是該醫生是否依其能力作出了“最佳判斷”;在日本,這類要求被稱為“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義務”。

由此可見,醫務人員有責任運用所掌握的醫學知識和技能,以及醫院所提供的條件,對患者進行診斷和治療。但醫方所負的法律責任並不要求他的醫療水平必須達到全國最高水平,相對而言,醫方負有掌握和應用現實中醫學界已普遍實施的醫療技術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責任。在實踐中,比較切實可行的辦法是以衛生部、教育部在全國通用的“醫科院校統編教材”中規定的診療標準、用藥原則和中華醫學會提出的且已被臨床廣泛運用的診療技術作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合理的一般標準。

(二)醫療的緊急性因素

醫療上的緊急情形通常表現為:

1、時間上的緊急,在此種情況下醫生的診療時間非常短暫,醫生不可能象在正常情形下那樣對患者的病情及症狀做詳細的檢查、診斷以作出十分全面的考慮和安排;

2、事項上的緊急,此時採取任何治療措施直接關係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醫生只能憑藉自己的經驗和技術對病症迅速作出緊急的決斷,以儘可能排除Σ險,挽救患者生命。

醫生在緊急狀態下所具備的思維能力、判斷能力和預見能力與時間充裕的一般情形下肯定有差別,應當低於一般的醫療情形。根據侵權理論,造成損害結果時如存在法定免責條件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行為人可以減輕或免除相應責任。所以,在緊急狀態下應降低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

(三)醫療的地域性因素

當代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為醫學領域提供了新的診療技術,同時也對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於地域差異等諸多因素,造成各地區接觸、獲得醫學資訊的質和量有所差別,先進的醫療技術不可能在社會的?一個角落以同樣的速度予以普及,因此必須承認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落後地區的差異。基於此,在各地醫學水平存在差距的情況下,對醫護人員的注意義務予以區別能夠保護及鼓勵落後地區的醫務人員積極地給患者治療,也使該地區病人的利益在可能的條件下得到最大的保護。

醫療過錯認定環節進行評判的時候,我們是按照醫療的合理性因素、緊急性因素以及地域性因素來進行評判的。由於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性以及每個地區的醫療條件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我們在進行評判的時候,是需要考慮當地的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