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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貸罪與貸款詐騙罪

刑事訴訟 閱讀(2.99W)

(一)犯罪物件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專案、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複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騙貸罪與貸款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