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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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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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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法院

 加工承攬合同為民事合同,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