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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理程式中什麼階段可退偵?

刑事訴訟 閱讀(3.07W)

一、司法審理程式中什麼階段可退偵?

司法審理程式中什麼階段可退偵?

在審查起訴階段、司法判決階段可以退偵,補充偵查,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因此,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三機關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具體情況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不同情況下的案件審查起訴情況是不同的,司法機關也需要對相關證據以及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以證據是否能夠支撐相關的犯罪事實來決定,如果證據不足的,則不可以進行判決,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