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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訴提出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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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抗訴提出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刑事抗訴提出的時間期限是多久?

一般來說,刑事抗訴申請的時間期限為十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三、第二審程式抗訴的條件: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汙受賄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刑事抗訴提出申請有時間期限,從收到一審判決書到提出抗訴,再到法院作出抗訴或不抗訴的答覆,總共時間為十天。對於確定一審判決存在錯誤,或法院將未經過庭審採集的證據當做裁決依據,錯判了等符合抗訴條件的,檢察院會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