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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型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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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型別包括什麼?

有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型別包括什麼?

1、背叛國家罪:是指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到10年有期;對其他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4、武裝叛亂、暴亂罪: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5、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實施上述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犯罪客體。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政治基礎和物質基礎的安全。具體是指國家的獨立、國家的團結統一、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基本制度及國家的其他根本利益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是指中國的主權獨立、團結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固及其他國家根本利益的安全的總和。

2、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機構、個人或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來說就是《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所規定的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多為一般犯罪主體。對於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來說,不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只要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年滿16週歲,都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但某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其主體範圍有著嚴格的限制。如背叛國家罪、資敵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叛逃罪的主體只限於中國公民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國家安全這一類犯罪,實際承擔刑事責任而被刑罰處罰的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故意,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只有保障國家,才能保障人們的安全,但是對於一些敵對分子或是一些想擾亂中國秩序的惡毒分子,有的會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有的則是煽動這種行為的實施,這些都是對於國家安全來說不利的,此時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這類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也是非常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