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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迴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刑事訴訟 閱讀(3.01W)

刑訴法迴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我們平時在生活當中的某些特定場合之下都要自己懂得迴避才能夠避免造成尷尬的氣氛,所以在刑事案件審判的過程當中,如果不迴避的話是很有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迴避制度當中有提到近親屬。下面,我們主要是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刑訴法迴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一、刑訴法迴避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二、近親屬的出庭佐證特免權

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爭議許久的證人出庭和證人的權利保障問題也出臺了新的規定,刑訴法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有特免權制度對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中實行的是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作證是任何一個知曉案情的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在《刑事訴訟法》第48條中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 84 條第 1 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為了防止證人違反作證義務,我國法律還在實體方面作了保障。在實體上,我國《刑法》第 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和第 305 條規定了偽證罪。法條中並未有除外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偽證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或為之作偽證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係,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和量刑,這裡麵包括近親屬。但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是一種普遍的現象,併成為了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一個大困難。

怎樣促進證人出庭作證,成為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介面對的共同難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同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為了庇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作證是常見的,更多人的心理是既害怕作偽證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又害怕自己的證詞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為避免這種矛盾,證人往往選擇以不知情為藉口拒絕作證。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由此得知,刑訴法迴避中的近親屬主要是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自己的兄弟姐妹等這些人員的。在某些特定的場合之下,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利提出跟案件有關的近親屬進行迴避,不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迴避也不是專門針對近親屬的,為了案件審判的公正,甚至是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都有必要自行迴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