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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刑事再審需要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 閱讀(7.48K)
申請刑事再審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被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
第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物件,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於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四,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
第五,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裁判發生效力後兩年內提起。
第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