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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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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在我國,懲罰暴徒應該依靠的是我國公檢法機關的力量,我們就拿刑事犯罪來說。其實在刑法當中有很多的刑事罪名,犯罪嫌疑人所要承擔的不僅是該罪名的刑事法律責任,而且附帶的還有民事賠償,這一點在我國刑訴法第101條當中是有所規定的。大家可以來詳細的瞭解一下,刑訴法10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構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條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可見,刑訴法101條規定的內容就是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這種特殊情況,就類似於詐騙罪,搶劫罪等這種刑事犯罪,雖然說人民檢察院會對當事人所犯的這種罪行提起公訴,但是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屬,法定代理人等這些人員都是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庭一般是先審理刑事犯罪,在處理民事糾紛。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