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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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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徇私枉法罪而言,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以及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只能由作為構成,但是,在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行為中,卻可以由不作為構成。

不作為是否構成徇私枉法罪

構成不作為的徇私枉法罪,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不履行法定作為義務是徇私枉法罪不作為犯的本質特徵。

刑法理論中,構成不作為必須是以特定義務的存在為基礎,它反映了不作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是決定不作為犯罪能否成立的主要依據。

徇私枉法罪中,作為掌握國家司法權的工作人員,擔負著代表國家實現司法公正的神聖職責,公正司法是基於其職務要求而產生的特定義務。

如果不存在這種特定義務,也就不存在不作為犯罪。

第二,發生危害結果是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必要條件。

在不作為犯罪中,並不是違反作為義務即構成犯罪,就要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而是隻有發生了與作為犯罪同樣的危害結果時,刑法才將其作為評價的物件,才會對其進行處罰。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作了合理的解釋,即“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

以發生危害結果作為徇私枉法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是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基本要求的。

同樣的道理,徇私枉法罪的不作為犯罪也是以產生一定的危害結果作為成立的必要前提。

如在上述案件中,承辦案件的民警王某雖然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該採取強制措施而未採取,但是,如果楊某仍然在公安機關的監控範圍內,就難以認定其逃脫了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