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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偵監的規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3W)

新刑訴法偵監的規定的內容包括哪些?

當代社會,偵查監督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新頒佈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監督的問題也有著一些規定,但是事實上許多老百姓並不清楚新刑訴法偵監的規定的內容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新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監督強化的具體內容

1、擴充套件了檢察監督的範圍

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 “特別程式”一編,相應地規定了檢察機關有權對這些特別程式進行監督。

2、細化和完善了偵查監督的程式

新 《刑事訴訟法》第86條對審查批准逮捕程式進行了改革和細化,增強了檢察機關審查批捕活動的程式性。

3、強化了偵查監督的效力和剛性

新 《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而有助於保障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行為的順利進行。

4、完善檢察機關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救濟機制

建立了偵查階段的程式性審查機制,強化了對偵查權刑事過程的監督;建立了逮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機制。有利於解決我國實踐中“以捕代偵”的問題,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刑訴法及刑事訴訟規則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議

1、偵查監督力度依舊不夠,應進一步強化偵查監督的力度。

首先,除逮捕後繼續羈押的監督外,如拘留、搜查、扣押、查封等,偵查機關仍然有權自行決定、實施,無需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或批准。其次,許多新增加的規定仍然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針對以上問題,首先,應當擴大檢察機關對強制措施和強制偵查手段進行審查和批准的範圍,其次,應當將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進一步細化,如偵查監督的程式,對監督的途徑、方式、制裁機制等作出具體規定,從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檢察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

2、偵查監督效力仍然不足,應進一步強化檢察監督權的剛性。

新刑事訴訟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檢察監督的效力,依舊沿襲了建議、通知的方式,缺乏剛性的強制權和制裁機制, 為強化檢察監督權的剛性,應當建立必要的制裁機制,賦予檢察機關對被監督者一定的懲戒權。

3、事後監督較多,應增加事前和事中監督,將監督納入偵察個個環節。

刑事訴訟法應當增加公安機關逮捕的變更,案件的撤銷應當經檢察機關批准等事前監督措施;刑事訴訟法應當擴大對偵查活動進行事中監督的範圍,明確規定對於所有應當由檢察機關事先審查批捕的事項 (如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羈押期限延長、搜查、扣押、查封、技術偵查等),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的,都可以派員全程參與偵查機關對該案的討論。

首先在新刑訴法中擴大了偵查監督的範圍,因為在新刑訴法中增加了特別程式,其次在新刑訴法中對於偵查這方面進行了細化,也就是說在偵查監督程式方面的規定更為具體準確。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