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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 閱讀(1.24W)

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麼區別

一、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有什麼區別

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出來的、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目前司法實踐中,經常碰到的電子證據主要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E-mail、網上聊天等形式。相對於其他證據,電子證據具有高科技性和無形性、內容的易破壞性和不安全性、多媒體性和複合性、易儲存性和傳輸快捷性以及反覆重現性。

對電子證據法律屬性的正確認識直接關係到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和認證。我們認為,證據種類是立法者依據各證據材料的特點,分析各證據材料對待證事實的證明作用,結合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而在立法上對各種證據材料所確定的類別。從形式上講是根據各證據材料外在的表現形式,而實質上,則是依據各證據材料所表現出來的對待證事實起證明作用的內在特徵。

因此,單純地將電子證據劃歸為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只不過是認識到電子證據在某一場合下所體現出來的某些特徵,並不能反映電子證據的全部,因此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從接繩記事到紙張記錄再到電子儲存,起變化的是記錄載體由繩索到紙張再到電磁物質的變化。而從證據學角度講,紙張在不同情況下既可以作為書證也可以作為物證出現,這與電磁載體的多種屬性本質上是一樣,只不過電磁載體還可以作為視聽資料出現而已。因此,電子證據不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型別,而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收集和認證該類證據時,應立足於這一點。

二、電子證據是直接證據嗎

有人認為,由於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再加上電子證據由於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及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現差錯,故應當將電子證據劃歸間接證據。我們認為,這是對電子證據法律本質屬性的一種誤解。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分類是以其是否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標準所做的一種分類。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在不同情況下,其可以作為直接證據出現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出現,我們不應該以其易破壞性而否認其直接證明案件真實性作用。

我們認為,電子證據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予以運用,也不排除作為間接證據運用,這是由電子證據的多重屬性所決定的。

關於電子證據與傳統證據的區別,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作為新興的電子證據,在收集、儲存方面與傳統證據之間的差異最大,此時要想法官採信電子證據,那麼也是要進行充分的質證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