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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判死刑後還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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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判死刑後還能減刑嗎

一、在被判死刑後還能減刑嗎

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

對於“死刑立即執行”的人員,顯然是很難有機會適用減刑的,但是對於“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人員,滿足一定條件還是有機會依法減刑的。

我國法律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50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死刑緩期怎麼減刑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依法被減刑。

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死緩考驗期滿,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獲得相應減刑,不必再執行死刑。如果不符合考驗期的規定,就要對犯罪分子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2、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3、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4、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對死刑緩期執行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死刑屬於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而這裡的死刑一般是指死刑立即執行,至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則僅僅是死刑當中的一種特殊制度。因而,從實際情況來看,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與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後果是不同,畢竟被判死緩還有減刑的可能,而死刑立即執行基本就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