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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審查起訴後多久開庭?

刑事訴訟 閱讀(1.88W)

一、移送審查起訴後多久開庭?

移送審查起訴後多久開庭?

移送審查起訴後一個月左右開庭,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

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受理審查起訴時間: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若是被告突然提出要管轄權的異議,那麼司法機關也需要重新稽核其是否確實沒有受理審理該案件的權利。也即也並非是所有的管轄異議在提出只有,案件都會被移送,但是若是確定需要移送,就需要在一個月之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