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檢察院退偵是好是壞事?

刑事訴訟 閱讀(3.18W)

檢察院退偵是好是壞事?

一、檢察院退偵是好是壞事?

檢察院退偵一般是好事,一般只有在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才會退偵。檢察院退偵就是案卷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司法解釋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退休是檢察院行使審查起訴權利的司法行為,如果發現犯罪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的情況下,可以將訴訟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完畢後可以重新對相關訴訟案件進行審查起訴,一般來說,退偵意味著可以有更多的時間進行調查取證,給當事人爭取足夠的減刑或者辯護準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