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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訂?

刑事訴訟 閱讀(1.77W)

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訂?

一、最新刑訴法經過了幾次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二、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託辯護人。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和規範著公民的行為,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不僅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會給社會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所以司法部門是一定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並根據涉案情節和後果進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