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檢察院起訴會怎麼樣?
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後,案件會交由法院審理,由法院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二、開庭準備
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 授權委託書doc、 法律服務協議doc ),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
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請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影印件1份,驗原件)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影印件1份,驗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採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影印件1份,驗原件)
(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影印件1份,驗原件)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三、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迴避申請書doc)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在近幾年中,隨著我國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著公民的行為,當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後,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當檢察院已經對案件審理完畢後,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訴,法院會根據案件證據做出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