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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不得加重刑罰

刑事訴訟 閱讀(1.32W)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二審不得加重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