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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辯護意見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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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辯護意見包括哪些內容?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不管是對於肇事者本人來說還是對其他人來說,危險駕駛都會危及到人們的生命安全,但是作為律師的話,既然當事人找到自己,就要儘自己的全力去為當事人辯護,沒有對錯可言,那麼危險駕駛罪辯護意見包括哪些內容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被告人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造成損害後果。

被告人酒後駕駛車輛至公益橋西側時,被告人就把車停在了應急車道上,至此,危險駕駛的行為就停止了。

關於之後所發生的交通事故,首先,辯護人認為這個情節跟犯罪行為是無關的,危險駕駛是一種危險犯,危險駕駛的行為正在進行時,它的危險就存在,當車子停下來,危險駕駛行為就停止了,那犯罪行為也就停止了,而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時是在被告人的車輛已經停在應急車道上,所以說,交通事故並不是因為危險駕駛所造成的,其次,事後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被告人是無責的,對方是全責。因此交通事故和危險駕駛沒有任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情節比較輕微,並沒有造成損害後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夠予以考慮,並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本案從犯罪形態上看,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被告人酒後駕駛的車輛自動停在應急車道上,自動結束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對社會危險性小。

被告人與朋友吃飯時喝了些酒,他酒量大、覺得自己非常清醒自認為不會出事的,然後開車回家。事後對被告人的酒精測試為155.9mg/100ml,並不屬於深度醉酒,從被告人酒後順利將車從朝陽三里屯開到公益西橋,並且將車停在了應急車道上,車停後還打開了雙閃燈,可以安全的完成這一系列的動作,可以看出被告人是比較清醒的,顯然,被告人的酒後開車行為,與醉酒飆車、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有區別的,事後也感到極為懊悔並深感自責。

被告人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被告人是一個剛剛步入社會的青年,有時對自己的行為缺乏必要的剋制,受到長期的公眾陋習的影響,因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對於法律的相關規定及其懲罰力度,公眾認識不夠,被告人在這方面也是意識淡薄,

四、被告人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而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積極配合司法人員的調查,從一開始就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醉駕行為,供述前後一致,毫無隱瞞。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紀守法的青年,從未受過任何刑事及行政處罰,這次酒後駕車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經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後果,表現出極大的悔意。人民法院對於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危險駕駛罪辯護意見包括哪些內容的相關資料,針對危險駕駛罪的辯護內容而言無非就是從幾個方面來為當事人尋找有沒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形,然後再進行整理之後寫進辯護詞裡面,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線上諮詢相關律師。